案例:小王為擔保其向小李之借款,乃簽發無記名本票一張予小李。


   小李素聞小王有「跳票王」之稱,信用不佳,遂要求小王請其


   財力雄厚之同宗長輩──經營之神老王──於票上背書,以增


   強信用。小王遂請老王於該本票背面背書(被背書人:小李)並

   於正面受款人欄中填入小李姓名,交付與小李。後該本票果然


   跳票,小李未獲付款,欲向老王行使追索權,有無理由?



原則上解答篇會在隔天貼出

不過大家都知道,有原則就有例外這個大原則呀!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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